

索 引 号 | 4001-/2022-0107001 | 公开目录 | 其他文件 |
发布机构 | 澜沧县政府办公室 | 发布日期 | 2022年01月07日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澜沧县加快肉牛产业发展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 ||
文 号 | 澜政办发〔2021〕138号 | 主 题 词 | |
体 裁 | 服务对象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澜沧县加快肉牛产业发展基础母牛扩群
增量奖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各有关部门(单位):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澜沧县加快肉牛产业发展基础母牛扩群增量奖补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8月27日
澜沧县加快肉牛产业发展基础母牛扩群增量
奖补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养殖户饲养母牛的积极性,扩大基础母牛的存栏规模,增加犊牛繁殖数量,保障肉牛市场供应,加快全县肉牛产业发展,打造特色产业示范片区和亮点,着力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实施肉牛肉羊增量提质行动的通知》(农办牧〔2021〕31号)《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实施意见》《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云南省2021年肉牛增量提质行动实施方案》(云农牧〔2021〕14号)等文件要求及省委、省政府普洱现场办公会精神,结合澜沧县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奖补资金是财政涉农整合资金和生产发展资金。
第三条 奖补资金的使用范围
主要用于澜沧县行政辖区内饲养基础母牛符合补助条件要求的散养户、规模养殖户、专业合作社以及养殖企业。
第四条 奖补资金遵循扶优扶强、事后补助、奖补结合的原则,严格程序,公开透明,注重效益,科学评审,规范操作,专款专用。
第五条 奖补品种为地方黄牛、水牛、经国家审定的肉牛培育品种和批准引进的肉牛品种、开展杂交生产的母牛。基础母牛指18月龄以上,具备繁殖能力的母牛,不包括17月龄以下的后备牛。
第六条 奖补对象及条件
澜沧县境内饲养能繁母牛,并有牛圈,对饲养基础母牛、选用优秀种公牛(冻精)配种并扩大养殖规模的养殖场(户)给予适当补助。未纳入信用体系失信惩戒名单。且饲养能繁母牛2头(含2头)以上的养牛户、能繁母牛存栏20头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和能繁母牛存栏50头以上养牛企业。项目实施期内产犊母牛均可纳入补助范围,新增犊牛应为养殖户饲养或外购母牛所产后代,外购犊牛不计入新增犊牛范围。符合省、市级补助要求的按省、市级补助政策执行,达不到省、市级补助要求的按县级补助政策执行。
第七条 奖补方式和奖补标准
(一)奖补方式。采取“先增后补、见犊补母”的方式,实行基础母牛存栏定主体,新增犊牛数量定资金。新增犊牛为自养母牛或外购母牛所生的犊牛,外购犊牛不得计入新增犊牛范围。
(二)奖补标准。能繁母牛存栏2头(含2头)以上的养牛户,能繁母牛存栏20头以上的专业合作社和能繁母牛存栏50头以上养牛企业,新增犊牛每头补助500元。
第八条 资金奖补程序
(一)奖补对象的审核申报
1.基础母牛数量核查。以乡(镇)为单元,按属地管理的原则,在行政辖区内,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充分调动驻村工作人员、村组工作人员进行调查、核实,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各乡(镇)农业服务中心核实符合补助条件的散养户、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户和养殖企业进行造册登记,并填报《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散养户、规模养殖户、专业合作社和养殖企业信息表》。
2.建立养殖档案。确定为补助对象的养殖场、专业合作社、养殖企业的基础母牛必须配戴耳标,建立养殖档案,做到“纸质材料存档、电子文档管理”。
(二)奖补对象的张榜公示
1.奖补对象公示。本着“自愿、公平、公开”的原则确定补助对象,乡(镇)人民政府要对已确定的补助对象进行公示。
2.新增犊牛核查。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以村为单位调动驻村工作人员、村组工作人员按季度进行新增犊牛数量核查。核查时间,每个季度结束后,下个月的1-15日进行核查完成。
3.确保新增犊牛的真实性。乡(镇)人民政府和农业服务中心要对核查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统一建立纸质和电子档案,做好项目实施的全程监管和指导及服务工作。
4.奖补资金表格报送及公示。各村必须及时、完整填写《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基础母牛信息和新增犊牛信息登记表》、《基础母牛扩群增量项目补助资金公示表》,公示5天无异议后填报《基础母牛扩群项目补助资金报账表》,于每季度结束后第一个月20日前上报,内容填写不全或不规范的一律不予认可,不得享受补助。
(三)奖补资金的兑现
各村将新增犊牛核查、审核结果公示5天无异议后,将相关发放补助资金表报送到乡(镇)财政所,经审核无误后,乡(镇)财政所在7个工作日内将补助资金发放到养殖户手中。
(四)奖补资金的核查
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组成核查工作组,对发放的奖补资金进行核查,对于查出的贪污、截留、挤占、挪用、骗取奖补资金的违法违规行为将严肃处理,切实维护农户的切身利益。
第九条 奖补资金使用与管理
严格按照《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21〕19号)《云南省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云财农〔2021〕140号)《关于继续支持脱贫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工作的通知》(财农〔2021〕22号)文件要求,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套取、挤占、截留、挪用。各乡(镇)要加大对补助政策的宣传,并设立补贴资金咨询和举报电话。县农业和财政部门要对各乡(镇)上报基础母牛和新增犊牛数进行抽查。对虚报、多报、重报的一经核实要严肃处理。
第十条 考核办法
(一)考核工作由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牵头,相关责任单位配合组成考核工作组,每年对申报对象进行考核。
(二)考核采取现场实地查看的方式,主要查看核实养殖场地设施、规模、产犊数量。
(三)对于符合条件和达到奖补标准的散养户、专业合作社、规模养殖户和养殖企业,继续给予奖补。
(四)对于冒名顶替或者养殖场地设施、规模、数量与实际不符等谎报、多报的行为,一经查实,将取消其被奖补资格,同时将不再允许享受奖补政策。
第十一条 建立长效机制
按照《澜沧县肉牛产业发展实施意见(2020—2025年)》(澜办发〔2020〕23号)文件精神,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继续整合各类财政涉农资金,建立有效奖补机制和资金扶持政策,有效推动澜沧县肉牛产业稳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奖补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本实施细则与上级政策有冲突时以上级政策为准;细则由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和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政策解读:http://www.lancang.gov.cn/info/egovinfo/1071/zwgk_content/4001-/2022-0107002.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