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10-10_C/2018-0615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澜沧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 发布日期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对澜沧云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澜沧云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体 裁 | 决定 | 服务对象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环罚字〔2018〕3号
澜沧云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308287816982604
地 址:澜沧县拉巴乡滴水坎箐
法定代表人:景明奇
澜沧云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以上事实有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8年6月4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已于2018年6月5日书面做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
以上事实,有我局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建设;
(二)对你公司处以建设项目总投资额1%的罚款,合计为壹拾贰万壹仟元(121000元)。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澜沧县农业银行
户名: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
账号:2408920104000710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