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10-10_C/2018-0625001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澜沧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 发布日期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澜环罚字[ 2015]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体 裁 | 决定 | 服务对象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环罚字[ 2015]1号
澜沧云穆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明奇
营业执照注册号:532729100000597
组织机构代码:78169826-0
地址:澜沧县拉巴乡滴水坎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5年7月13日,经澜沧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调查核实,你公司“澜沧县拉巴乡滴水坎箐铅锌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于2012年1月开工建设,2012年8月建设完成,但至今你公司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尚未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属于未批先建。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法律规定的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该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的规定。
以上事实有2015年7月13日澜沧县环境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影像资料等为证。
我局于2015年7月15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提出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亦未作出任何书面陈述申辩。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5年7月15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澜环罚告字〔2015〕1号)、《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澜环听告字〔2015〕1号)、2015年7月17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和期限
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或者未经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同意,建设单位擅自开工建设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澜沧县拉巴乡滴水坎箐铅锌选矿厂尾矿库建设项目”尚未取得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
罚款人民币伍万元(小写:¥50,000);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帐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澜沧县农业银行
户名: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
帐号:24089201040007104
三、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如不服本处罚决定,你公司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普洱市环保局或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十五天内直接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5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