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10-10_C/2018-0625003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澜沧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 发布日期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澜环罚字〔2016〕4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体 裁 | 决定 | 服务对象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环罚字〔2016〕4号
澜沧县东朗乡南弄河北采场城子煤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78165812X5
地址:澜沧县东朗乡南弄河北采场城子煤矿
法人:郑晓勇
我局于2016年12月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年产3万吨扩建为年产6万吨项目于2015年3月10日取得了普洱市环保局的批复(普环准〔2015〕26号),2016年3月18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澜环函〔2016〕4号)同意该项目试生产,试生产期为2016年3月18日至6月18日,现试生产已超期,但项目未申请环保竣工验收,一直处于生产状态。
以上违法事实有2016年12月1日澜沧县环境现场检查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及调查影像资料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我局于2016年12月2日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澜环罚告字〔2016 〕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和听证申请权。你公司逾期未作出任何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澜沧县农业银行
户名: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
账号:24089201040007104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 12 月 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