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10-10_C/2018-0625005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澜沧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 发布日期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澜环责限字〔2016〕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 |
体 裁 | 决定 | 服务对象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责令限制生产决定书
澜环责限字〔2016〕1号
澜沧县东圆橡胶开发有限公司: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91530828686167904A
地址:澜沧县糯扎渡镇思澜路108公里处
法定代表人:黄梅
我局于2016年11月23日对你公司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公司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公司年产3000吨标准胶生产线的生产废水处理工艺为3级沉淀池,经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对处理后废水排放口采样,监测结果为SS浓度为134mg/L,超过70 mg/L的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CODcr浓度为314 mg/L,超过100 mg/L的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氨氮浓度为51.3mg/L,超过15mg/L的排放标准(GB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表4一级标准)。
以上事实,有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报告(澜环监字(2016)第95-1号)、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调查询问笔录及现场照片等证据为凭。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0号)第五条:排污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措施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公司自2016年12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30日止限制生产。
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后立即整改,并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报我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开。整改期间不得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重点污染物日最高允许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并按照环境监测技术规范进行监测或者委托有条件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监测,保存监测记录。
你公司完成整改任务后,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将整改任务完成情况和整改信息社会公开情况,报我局备案,并提交监测报告以及整改期间生产用电量、用水量、主要产品产量与整改前的对比情况等材料。限制生产决定自报我局备案之日起解除。
我局将依法对你公司履行限制生产措施的情况实施后督察,并依法作出处理或处罚。
如你公司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普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复议,也可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6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