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4010-10_C/2018-0625009 | 公开目录 | 行政处罚 |
发布机构 | 澜沧市生态环境局澜沧分局 | 发布日期 | |
名 称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澜环罚字〔2017〕1号) | ||
文 号 | 主 题 词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 |
体 裁 | 决定 | 服务对象 | |
生效日期 | 著录时间 | ||
存放位置 | 废止日期 |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澜环罚字〔2017〕1号
澜沧三环建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志明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85772537587
地址:澜沧县勐朗镇富本村
澜沧三环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境违法一案,经我局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2017年6月27日,我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调阅你公司烟气在线监测数据显示:颗粒物日均值在2017年2月7日为58.863mg/m3,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烟气排放污染物限值(排放标准日均值颗粒物为30mg/m3),氮氧化物日均值在2017年2月7日为598.305mg/m3,超过《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规定的烟气排放污染物限值(氮氧化物日均值排放标准为400mg/m3),且未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报告。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调查询问笔录》、烟气在线监测日平均月报表等证据为证。
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之规定,构成环境违法。
我局于2017年6月29日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你公司逾期未作出任何书面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视为放弃。
以上事实,有我局2017年6月29日《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澜环听告字〔2017〕1号)、2017年6月29日《送达回证》等为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我局对你公司做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
(二)罚款人民币贰拾万元(¥200,000)。
三、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收款银行:澜沧县农业银行
户名:澜沧拉祜族自治县财政局政府非税收入汇款结算户
账号:24089201040007104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或者普洱市环境保护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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澜沧拉祜族自治县环境保护局
2017年7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