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澜沧县林下三七种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澜政规〔2019〕1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部门:
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澜沧县林下三七种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政府
2019年3月28日
澜沧县林下三七种植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澜沧林下三七产业发展,保证澜沧林下三七质量,促进澜沧林下三七种植标准化、规范化,根据《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关于规范林下有机三七产业发展的决定》和《澜沧县加快林下有机三七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是澜沧林下三七种植管理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澜沧林下三七种植管理的全过程。
第三条 澜沧林下三七种植坚持“林下有机”的原则,运用中国工程院科研成果,采取规范化管理和质量监控手段,保护澜沧林下三七和生态环境,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 澜沧林下三七种植模式必须按照“公司+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基地(农户)”的模式,在人工思茅松植苗造林地内发展林下三七产业。
第五条 澜沧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澜沧林下三七的种植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种植备案
第六条 从事澜沧林下三七种植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中国工程院澜沧院士专家工作站知识产权授权书原件一份。
授权条件:
(1)按照《林下三七种苗繁育技术规程》进行种子种苗繁育;
(2)按照《林下三七种植技术规程》进行三七种植;
(3)按照有机种植标准进行林地选择和种植、加工管理。
(二)企业承诺书原件一份。主要承诺事项为:种植模式承诺,按照“公司+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基地(农户)”的模式,在人工思茅松植苗造林地内发展林下三七产业;种植管理承诺,利用中国工程院科研成果,严格按照“三防两不准”要求管理林下三七种植基地;利益分红承诺,种植企业产出利润的15%分红给专业合作社(农户);
(三)澜沧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下三七规划种植认定书审批条件。
1.书面申请书原件一份。申请书内容包括基础设施布局及占地面积,种植方法、规模,资金筹措、总投资额及分年度投资计划,涉及农户、人口情况,其中涉及建档立卡贫困户、贫困人口情况等内容,森林防火、水土保持等资源保护措施;
2.种植林地权属证明材料。申请实施林下三七种植涉及林地的林权证复印件一份并提供林权证原件核查;
3.公司与专业合作社(党支部)和农户种植林下三七项目合作协议,林地租赁合同及利益分配方案原件一份;
4.公司在澜沧注册的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章程复印件;
5.应当提供中国工程院澜沧院士专家工作站知识产权授权书及企业承诺书。
第七条 县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实地审查,对申请单位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八条 经县林业主管部门核查,对符合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备案,并核发《澜沧林下三七规划种植认定书》,不符合规定的,书面告知不予登记备案的理由,并答复申请人。
第三章 产地生态环境
第九条 种植企业应当按照林下三七产地适宜性优化原则,因地制宜,合理布局。
第十条 澜沧林下三七产地的环境应符合国家相应标准:空气应符合大气环境质量二级标准;土壤应符合土壤质量二级标准;灌溉水应符合农田灌溉水质量标准。
第四章 种子质量和繁殖材料
第十一条 三七种子、苗木在生产、储运过程中应实行检验和检疫制度,以保证质量和防止病虫害及杂草传播,防止伪劣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的交易和传播。
第十二条 加强林下三七的良种选育,按照《林下三七种苗繁育技术规程》建立三七良种规范化繁育基地。
第五章 栽培管理
第十三条 根据澜沧林下三七生长发育要求,确定栽培适宜区域。
第十四条 根据澜沧林下三七营养特点及土壤的供肥能力,施用肥料的种类依照《林下三七种植技术规程》仅限于有机肥,并确定有机肥的施肥时间和数量。
第十五条 允许使用经充分腐熟达到无害化卫生标准的农家肥, 禁止使用化肥,禁止施用城市生活垃圾、工业垃圾及医院垃圾和粪便。
第十六条 依照《林下三七种植技术规程》,澜沧林下三七不同生长发育时期的需水规律及气候条件、土壤水分状况,适时、合理灌溉和排水,保持土壤的良好通气条件。
第十七条 依照《林下三七种植技术规程》,澜沧林下三七的生长发育特性和药用部位,加强林间管理,及时采取打顶、摘蕾、搭建遮雨棚等栽培措施,调控三七植株生长发育,提高三七产量,保持三七质量稳定。
第十八条 澜沧林下三七病虫害防治采取生物防治措施,禁止施用农药。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澜沧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对林下三七种植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立卷、归档,实行动态监督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证照完善情况,包括澜沧注册的营业执照、中国工程院澜沧院士专家工作站知识产权授权书、企业承诺书、林下三七规划种植认定书;
(二)企业承诺事项的执行情况;
(三)林下三七种植活动情况;
(四)生产记录档案制度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 对不按照本管理办法进行规定技术种植的,或者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承诺事项的企业,由县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或者取消规划种植认定资格。
第二十一条 强化林地管理,有效防止林地遭受非法开垦。禁止一切形式的毁林种植三七活动,一经发现,从严依法查处。
第七章 技术质量管理
第二十二条 种植企业应制定生产管理、质量管理等标准操作规程。
第二十三条 依照《林下三七种植技术规程》,澜沧林下三七种植企业应当详细记录生产全过程,必要时应附照片或图像。记录包括:
(一)种子、苗木的来源;
(二)生产技术与过程:
1.播种时间、数量及面积;育苗、移栽以及有机肥施用时间、施用量、施用方法;
2.气象资料及小气候记录等。
第二十四条 所有原始记录、生产计划及执行情况、合同及协议书等均应存档,至少保存10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用术语:
(一)种植企业 指具有一定规模、按一定程序进行“澜沧林下三七”栽培的生产单位;
(二)生物防治 是利用有益生物或其他生物来抑制或消灭有害生物的一种防治方法。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澜沧拉祜族自治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9年4月28日起施行